第九十条
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推进科技创新工作出现失误或者偏差,未达到预期效果,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责任,不作负面评价,在绩效考核、评先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不受影响:
(一)决策和实施程序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未造成重大损失;
(三)相关人员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且未谋取非法利益;
(四)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理。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对免责和从轻、减轻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