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成果完成人在完成职务科技成果后,应当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对该职务科技成果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等工作予以配合。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对职务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的,应当告知成果完成人。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可以授权成果完成人自主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成果完成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价格,并在职务科技成果处置后一个月内将处置结果报所在单位。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