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技创新条例/第四章 科技人才第三十一条有效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建立科技人才双向流动机制。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到企业兼职兼薪。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可以设置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引进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员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科技人员兼职期间,应当就兼职期限、保密内容、知识产权保护、收益分配、后续成果归属等与所在本单位、兼职单位进行约定。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