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强化协同创新,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支持行业骨干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建立联合研究开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各类产学研平台,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合作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实现创新成果产业化。

鼓励企业单独或者联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申报本市科技计划项目;对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科技计划项目,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立项。

企业申报或者联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申报国家或者省级重大科技项目获准立项、组织单位有明确资金配套要求和配套比例的,市或者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配套要求或者比例予以配套;没有明确配套要求和比例的,可以视财力情况予以配套资金支持。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