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技创新条例/第二章 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第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经费持续稳定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逐步提高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在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中的比重,财政资金重点支持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集成等公共科技活动。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