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市科技创新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计划、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科技创新成果的产出和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情况。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开展对科技创新工作的监督。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