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养犬人发现饲养的犬只疑似感染狂犬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疑似感染狂犬病的,应当立即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养犬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