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四条有效养犬人发现饲养的犬只疑似感染狂犬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疑似感染狂犬病的,应当立即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养犬人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