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养犬管理实行分区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为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军用、警用等特种犬只,导盲、教学、科研、表演等特定用途犬只以及犬只养殖场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