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第三十条有效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销售未标注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二)为未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设置频率;(三)超过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范围为无线电发射设备设置频率;(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