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未标注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二)为未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设置频率;

(三)超过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范围为无线电发射设备设置频率;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