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发放之日起,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频率使用率进行核查和管理。除因不可抗力外,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后超过二年不使用或者使用率达不到许可规定要求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有权撤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收回无线电频率。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