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十元的罚款。情节较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支付修复费用,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