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城市收水井口应当保持整洁干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收水井内和其他窨井中倒入污水、垃圾及其他杂物。违反规定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