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长期停放影响城市容貌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应当按要求清理或者驶离。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