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七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包括垃圾收集站、转运站、可回收垃圾房等。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包括废物箱、垃圾桶、垃圾箱等。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