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照分类标准和实际需要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位,配备分类收集容器、设施的,由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的,由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