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应急机制。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应当根据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备案。

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垃圾无法正常收集、运输或者处理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或者处理单位应当立即向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报告,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处理。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