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综合考核制度,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作为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综合考核结果应当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绩效考核内容。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