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资源化利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