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对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