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和职责第七条有效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主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干部担任;民族乡的选举委员会主任,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干部担任;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各有关民族应有适当的名额。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