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和监督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