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