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长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长城保护机构和利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长城损坏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取消该单位利用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保护机构未履行养护、监测职责的;(二)保护机构和利用单位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向文物主管部门报告的;(三)利用单位未建立日常管理制度,未明确具体责任人负责长城日常巡查和预防性保护等工作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