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长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长城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早期长城的重要点段和易于遭受人为破坏的重要点段,设置防护设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