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长城的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长城,包括长城的墙体、壕堑、界壕、单体建筑、关堡及其相关设施等各类遗存。

本条例所称长城点段,是指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的具有长城资源认定编码的长城遗存。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