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六章 执法监督第四十五条有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5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