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在信息化发展领域的合作,推动形成网络互通、资源共享、管理互动、服务协同的京津冀信息化协同发展格局。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