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信息化条例/第六章 网络安全监督与保障第四十八条有效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