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集约化建设,加快完善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

政务部门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充分利用政务云、电子政务网络、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推进信息技术在内部办公、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应用,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