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信息化条例/第四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信息资源的公益性开发利用,引导个人和组织开发信息资源,开展公益性信息服务。鼓励个人和组织依法从事信息资源有偿开发利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