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政务部门以及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采集数据,应当坚持一个数据一个来源和谁采集、谁更新、谁负责的原则,不得重复采集、多头采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