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信息化条例/第四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第三十条有效政务部门以及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采集数据,应当坚持一个数据一个来源和谁采集、谁更新、谁负责的原则,不得重复采集、多头采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