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公共机构以及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支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开放建筑物、绿地、杆塔等资源,推进智慧杆塔建设和一杆多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