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信息化条例/第二章 信息化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对关键性、基础性、公共性领域的信息化建设和网络安全保障给予重点支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