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对关键性、基础性、公共性领域的信息化建设和网络安全保障给予重点支持。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