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信息化条例/第二章 信息化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网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信息化发展水平评价。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