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