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农药使用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妥善保管农药,在配药、用药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发生农药使用事故,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用途、方法、剂量、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
(二)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
(三)不得使用无标签或未附具相应说明书的农药;
(四)不得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五)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六)不得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七)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