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减量计划,推广农业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机械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对实施农药减量计划、自愿减少农药使用量的使用者给予鼓励和扶持。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