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幼儿园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在接受投诉、举报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应当及时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网上公示等方式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进展情况。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