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办幼儿园办园成本进行核算并在定价、调价前对公办幼儿园办园成本进行监审,在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对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民办幼儿园应当根据办园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与区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执行政府指导价;

(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三)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幼儿园自主决定。

幼儿园应当在园区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布幼儿园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接受区教育、价格等主管部门的监督。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