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九条已修改公民应当热爱祖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遵守公序良俗及文明行为规范,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