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实施不文明行为,当事人自愿参加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