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