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