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负有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不受理、不及时核查处理举报的;

(三)不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