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在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时间之外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公共绿地、河道、人员密集场所、地下管网等投掷烟花爆竹;
(二)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三)不得向易燃易爆物品投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在建(构)筑物内燃放或者从屋顶、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六)不得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