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畜禽养殖专业户,是指畜禽年出栏数量或者存栏数量未达到广东省人民政府设定的养殖规模标准,从事经营性畜禽养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畜禽养殖专业户的最低养殖规模标准由廉江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畜禽散养户,是指除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之外的养殖户,但是不包括居家自养少量畜禽的村(居)民。散养户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廉江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