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第三节 世界自然遗产地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二十条已修改九寨沟、黄龙以及在自治州辖区内的四川大熊猫栖息地等世界自然遗产地,按照其总体规划确定的核心区、保护区、外围保护区,进行分区保护,禁止任何破坏世界自然遗产资源的活动。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4月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