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自治州辖区内从事与生态环境有关的资源开发、生产生活、工程建设、教育科研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是指自治州辖区内的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和与生态有着紧密关联的水域、大气、土地、矿藏、自然遗迹、城镇乡村等自然因素的总和。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