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第二节 高原湿地的生态环境保护第十八条已修改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批湿地重点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禁止在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和从事严重影响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在湿地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以及破坏珍稀水禽等物种栖息繁衍场所的项目与设施。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4月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