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节 森林、草原和绿地生态环境保护第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的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林、草场资源资产评估体系,加快森林、草场资源向资本转变。鼓励森林、林木、林地和草场使用权合理流转。林木资源可以依法继承、担保、拍卖、作为股份合作的条件;林地、草场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协商、划拨等多种形式,实行资本化运作。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4月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